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三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只剩母親,母親已年老無法工作賺錢,需被告賺錢奉養,被告未參與殺人未遂此案,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涉嫌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將其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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