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柒點叁伍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同條例第四、五、八、十、十一條規定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之違禁物,其經查獲者,不問屬於犯人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一六三八號被告 曾元隆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判決無罪確定,查扣之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海洛因)淨重七‧三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經核尚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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