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陳麗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麗蘭於民國93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6月19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24日止累計227,887元正未給付,其中67,619元為本金;156,980元為利息;3,28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麗蘭於民國94年07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24日止累計704,103元正未給付,(其中188,539元為本金,515,56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陳麗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24日止累計403,699元正未給付,其中114,033元為消費款;286,06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8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序號│(新臺幣)││││方式│├──┼─────┼─────┼─────┼─────┼─────┤│001│67,619元│陳麗蘭│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年2月25日││分之15│├──┼─────┼─────┼─────┼─────┼─────┤│003│114,033元│陳麗蘭│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年2月25日││分之15│└──┴─────┴─────┴─────┴─────┴─────┘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序號│(新臺幣)││日│日│方式│├──┼─────┼─────┼─────┼─────┼─────┤│002│188,539元│陳麗蘭│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年2月25日││分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