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299號債權人巢世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彥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坤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坤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陳坤泉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鎮區○○街○○○號6樓」。
三、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
四、其它足以證明陳坤泉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五、表明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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