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8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郭政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壹仟壹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政宗於民國91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自91年12月27日起至94年12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2月24日止累計528,421元未給付,其中173,801元為本金;354,53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郭政宗於94年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2月24日止累計327,728元未給付,(其中84,329元為本金,243,39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郭政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2月24日止累計154,982元未給付,其中41,338元為消費款;110,04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78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73,801元│郭政宗│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25│││││2月25日起│││├──┼─────┼─────┼──────┼──────┼────────┤│003│41,338元│郭政宗│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月2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郭政宗│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算│││84,329元││2月25日起││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