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50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離婚等事件而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6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原告逾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鈺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