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救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更一字第2號聲請人 安東尼 相對人 蔡築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112年度家財訴字第88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01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起本案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112年度家財訴字第88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以該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揆諸前揭說明,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