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醫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90號原告 陳志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沙鹿光田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士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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