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34號聲請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振盛 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3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次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1號裁定意旨參照)。且聲請人前經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或屬另案訴訟之訴訟救助,對於本件無拘束力,或其效力不及於本件確定執行費用額聲請訴訟救助抗告(最高法院112台聲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原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39號裁定提起抗告(案號:112年度抗字第1288號),因其目前在監執行,並無收入,名下亦無資產所得,且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207號、112年度家救字第18號及原法院111年度救字第3082號等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由,就抗告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云云。查聲請人就其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至另案准否聲請人訴訟救助裁定之效力尚不及於本件聲請,對於本件無拘束力,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莊明達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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