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和解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68號原告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間撤銷和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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