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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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65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林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譿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狀容有將被告姓名「 俞譿芸 」誤載為「余譿芸」之情形,請確認後具狀更正,並請一併提出確認後被告(余譿芸或俞譿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

林恬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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