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702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筑鈞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前來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繼承人 施彬 之繼承人間就其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應以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並應以被繼承人施彬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撤銷標的。原告應參酌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並應以被繼承人施彬之全體遺產為撤銷標的,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起訴狀附表。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