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9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1985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   告  林慧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向訴外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
用電信門號0000000000,詎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2,735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
償金13,651元,共計16,386元,經訴外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
限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通知被告,是本案之債權業
已合法移轉原告,惟被告欠款經原告屢次催索,被告均置之
不理,為此,爰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
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6,386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提出
與其所述相符之經濟部函文、債權讓與證明書、通信服務申
請書及專案同意書、帳單、催告函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7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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