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8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莉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壹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9月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9月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三)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7月起,分80期,利率3.88%,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四)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金額406,024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3月25日,餘欠信用貸款本金118,366元(占協商債權0.3122)、信用貸款本金260,736元(占協商債權0.6878),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二份、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莉蓮│自民國96年3│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5%│││118,36││月26日起│││││6元│││││├──┼───┼─────┼──────┼──────┼───────┤│002│新臺幣│陳莉蓮│自民國96年3│至清償日止│年利率7.5%│││260,73││月26日起│││││6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莉蓮│自民國96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8,36││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陳莉蓮│自民國96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0,73││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