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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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6號原告 鄭慧伶 被告 鄭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慶輝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