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嘉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 郭弘仁 被告 劉家翔
謝必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18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