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079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國特殊印刷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