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聲請人即原告 黃碧雲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 律師被告 黃添義 被告 黃李治 被告 黃錦成 被告 黃麗如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凰華 被告 黃建文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黃建和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筱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黃碧雲為被告黃錦成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周裕盛 於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訴訟中,為被告黃錦成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錦成因身體不適入住私立三民護理之家,無法出庭參與訴訟程序,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原告黃碧雲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本院審酌關係人周裕盛為被告黃錦成之表哥,對分割遺產事件有相當熟悉程度,並陳明願意擔任被告黃錦成之特別代理人等語(見本院108年7月23日電話紀錄),被告黃錦成亦具狀表示同意,爰選任周裕盛於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訴訟中,為被告黃錦成之特別代理人為適當。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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