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807號債權人佳生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雲城 債務人謄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謄達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如附表所示之新臺幣伍拾叁萬貳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載之年利率計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謄達營造有限公司所簽發之三張支票發支付命令,經臺灣票據交換所之退票理由單上記載其提示日(退票日)皆為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自應以該日為利息起算日,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及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