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裁字第29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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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2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刑事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甲○○被告最高法院檢察署右當事人間因刑事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最高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台孝字第○五八六○號函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刑事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其具狀向被告聲明「抗告」,經被告函復因於法無據礙難辦理,乃提起行政訴訟云云,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廖政雄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姜仁脩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葛雅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