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271號聲請人台灣伊沙生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馮澤文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2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台灣伊沙生產科技股│中華商業銀行嘉義分│95年6月12日│9,249元│AK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002│台灣伊沙生產科技股│中華商業銀行嘉義分│95年7月22日│3,000元│AK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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