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84號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周建才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