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7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高郁婷┌───────────────────────────────────────────────────┐│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3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陳富雄 │華泰商業銀行建成分│42,120元│AB0000000│95年5月10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