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天媛 被告 張焰齡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07年度簡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劉怡孜法官林岳葳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