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347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及乙○○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台幣壹仟零陸拾肆萬伍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伍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依原告所提出之土地所有權買賣契約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契約書,該土地之買賣價金為壹仟零叁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建築改良物之買賣價金為貳拾伍萬捌仟貳佰元,共計壹仟零陸拾肆萬伍仟柒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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