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法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法字第44號聲請人 沈慶京 即財團法人沈春池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沈春池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沈春池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財團法人沈春池文教基金會因應業務需求,增設副董事長職位,依董事會於民國99年2月4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修訂捐助章程第8條,如第7屆董事會第6次會議記錄臨時動議提議六所述,為此涉及民法第62條有關財團組織之規定,爰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沈春池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