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9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興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53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字第46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66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與相對人各自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則由相對人自行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趙郁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