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交待母親遺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更一字第3號原告丙○○
己○○乙○○被告丁○○
甲○○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代母親遺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2月24日送達原告丙○○、99年2月25日送達原告己○○、乙○○,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