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訴訟代理人 吳文豊 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楊銘仁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1為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債務,依法提出答辯事:
民事答辯之聲明
一、被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查被告丙○○○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陸續向原告甲○○借款,借款款項由原告於其妻之岡山鎮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戶名李顏玉盞帳戶內提領。第一筆款於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分別由帳戶提領新台幣(下同)貳拾玖萬伍仟元加現金壹拾萬伍仟元共計肆拾萬元交予被告;第二筆款於八十一年三月六日提領叁萬元加現金柒萬元共計壹拾萬元交予被告;第三筆款於八十一年三月十日滙款伍拾萬元入被告帳戶;第四筆款於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提領壹拾伍萬元交予被告;第五筆款於八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提領貳拾玖萬柒仟元加現金貳拾伍萬叁仟元共計伍拾伍萬元交予被告(見證物一)。而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叁拾萬元,原告於其妻八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互助會得標之會款交於被告(見證物二)。至此,被告借款已累計為貳佰萬元,後來被告於八十二年間又陸續向原告借款壹佰萬元,款項有一部份由原告岡山鎮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戶名甲○○帳戶內提領交予被告(見證物三)。另一部份由原告於其妻於八十二年一月十日互助會得標之會款交於被告(見證物四)。至此,被告借款增加為叁佰萬元。
二、次查,被告應照約定自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八十二年九月三日止應清償本金叁佰萬元及約定之月利率壹分叁厘計(肆拾萬元)予原告,但被告均未清償任何款項,延至八十三年九月三日止因之前積欠本利款未清償視同本金計應償還款為叁佰肆拾萬元及利息伍拾萬元予原告,但被告仍未清償任何款項,又延至八十四年九月三日止積欠本利款未清償視同本金應償還款為叁佰玖拾萬元及利息陸拾萬元予原告,但被告仍未清償任何款項,再延至八十五年九月三日止積本欠本利款未清償視同本金為應償還肆佰伍拾萬元及利息柒拾萬元予原告,但被告仍未清償任何款項,再延至八十六年九月三日止積欠本利款未清償視同本金應償還款為伍但貳拾萬元及利息捌拾萬元予原告,但被告仍未清償任何款項。至此,已變更設定抵押擔保金額為陸佰萬元(見證物五)。且因設定擔保金額已過高恐已不夠清償債務,故雙方協定不足額以簽發本票為據。因此,被告簽發票面金額捌拾玖萬元之本票給原告(見證物六),並約定於八十七年九月三日清償所有積欠之全部債款,詎迄今,被告仍未清償債款。
三、再者,對於被告陳述之所欠款項為簽六合彩之賭金,並誣指原告為組頭,顯有捏造事實之嫌,為存心抵賴之由,其意甚明,故被告之訴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陳,被告之陳述均非事實,並惡意公然侮辱原告之名節,特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判決如原告答辯之聲明,駁回被告之訴,庶符法理,更維權益為禱。
謹狀2為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債務,依法提出答辯事:
民事答辯之聲明
一、被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查被告否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之事,並要求原告負舉證之責。惟被告與原告若無金錢借貸之實,被告怎會無故將建築物設定抵押給原告,又為何簽發本票給原告,依原告此舉顯而易見。
二、次查,多次變更設定抵押之事,原告於年6月間最後一次借款給被告,並約定清償期,但因被告均未照約定之清償期償還,因而按約定月利率壹分叁厘計息,未償還之利息即在加入視為本金,後來幾年在被告不斷請求及一再託延下,也均未清償,僅以多次變更清償期及設定抵押擔保金額,而後年復一年,直至最後清償期年9月3日,原告要求被告清償債務,但被告仍不履行,又一再託延,並希望原告再給予一段期間,原告念在朋友之情,也不忍心實行抵押權拍其抵押物,怎知被告答辯狀所陳述(未曾清償分文情節下,仍拒不實行抵押權,殊違常情之反面解釋)。未料,於年2月日收到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才得知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已聲請執行,於是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討債務,怎知被告竟惡臉相向置之不理,顯係存心延賴,於是原告也只好先聲明參與分配。
三、再者,後來抵押物於年9月日拍定,得款亦不足分配予原告,所以原告又再次向被告催討債務,詎料,被告竟矢口否認有借款之事,對原告更惡語相向。
四、綜上所陳,合當特此狀請鈞院鑒核,惠予賜准判決如原告答辯之聲明,俾保權益。
謹狀3為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債務,依法提出答辯事:
民事答辯之聲明
一、被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查原告先前向被告購買岡山文賢市場第四十九號攤位使用權權利之事,原告於年9月4日至年3月3日止借款新台幣(下同)叁佰玖拾萬元整給被告,並以被告之位於岡山之建物設定抵押擔保給原告。(見證物一),後來年3月3日經雙方協定後,被告願將位於岡山文賢市場之權利攤位以伍佰萬元整價格賣給原告(見證物二),但被告理應先清償所積欠原告之叁佰玖拾萬元整借款後,原告再支付給被告差額款項壹佰壹拾萬元整。而後於年3月日被告要求原告先付款貳拾萬元整交給被告,因被告要先繳納給岡山鎮公所終止租約之違約金,另外還剩餘款玖拾萬元整,約定等被告將權利攤位交給原告後再付款,之後款項分別於年3月日提領壹拾陸萬元整,年3月日提領壹拾萬元整,以上是由原告000000-0帳戶內提領現金(見證物三)以及原告之互助會得標會款叁拾肆萬元整,及原告之女互助會得標之會款叁拾萬元整(見證物四)計付清餘款玖拾萬元整於年3月日交給被告,至此累計共付款壹佰壹拾萬元整。
二、次查,對於被告片面指稱,年前向原告簽六合彩肆至伍佰萬元,所以將文賢市場攤位使用權轉讓給原告之女抵償,不足額原告還須付款伍拾萬元(指年3月日之滙款)給被告,顯為無稽。此筆款項實為借款之金額(見答辯狀),倘若非有借款之實,被告怎會將使用權轉讓給原告。
三、再者,被告將所有借款全都指稱為簽六合彩之賭金,並又再次誣指原告為組頭,依原告之存摺來看怎會像是當組頭之人,況且原告乃只是善良百姓,因平日非常節儉積蓄才有錢購買之權利攤位,及借錢給被告,因此,被告所言均非事實。
四、近查之前所設定抵押給原告之建物,經法院拍定後,現為被告之子名下所有,顯然被告有惡意脫產之嫌,以達抵賴債務不還之目的(見證物五),被告此舉實在可惡,並且又惡意公然侮辱原告之名節。
綜上所陳,合當特此狀請鈞院鑒核,惠予賜准判決如原告答辯之聲明,俾保權益。
謹狀4為右開清償借款事件,謹特提答辯如后:
答辯之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答辯之理由
一、否認原告⒌準備書狀主張陳述及舉證。
二、按金錢借貸,固不以書面為限,亦不以有保證人或抵押品為契約成立要件。惟原告就其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應先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舉證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著有年台上三七七號判例可循。
三、次查原告止單以第二順位抵押權設定,並前後五次之存續期間延展(自⒌⒘)至⒐3及抵押債權金額增加變更登記,即空謂被告丙○○○⒌⒘有向原告借貸新台幣(下同)二00萬元,嗣陸續借貸由三三0萬元、四三0萬元、五00萬元,而為六00萬元,暨按月利率壹分叁釐計息,與夫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等各情,揆諸上開案例垂示顯未盡其舉證所謂借貸債權發生原因之事為真實無訛。遑論原告⒍1鈞院審訊自認,⒌原借二00萬元,(至)約定⒊3未還本金,亦未付利息,後來本金加利息共一三0萬元,做為本金(即三三0萬元)再繼續借錢等語在卷。申言之,不僅第一次⒊3未付後,而且含第二、三、四次即⒐3、⒐3、⒐3未付後,俱係違民法第二0七條所定,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前後計達本金二倍四00萬元之多(四年六月期間),亦悖民法第二0五條之禁止規定。(最高法院年台上三一六一號判例參看)
四、再參之,系爭抵押物⒐拍定,僅得款三一一萬一仟元,即先順位岡山鎮農會抵押債權亦無法全部清償,核有原告所提分配表可覆。準此以論,原告竟於設定二00萬元債權猶不知止,復多次變更增至六00萬元,矧原告債權清償期在先(⒐3),何以所謂本利始終均未曾清償分文情節下,仍拒不實行抵押權,俟逾半年反由清償期在後(⒋)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聲請執行,僅執參與分配聲明為之﹖而稱二胎設定對渠有所保障(所指拍定後無餘款償還原告,所以對原告更無所保障之反面解釋。),殊違常情。尤徵原告片面指摘被告未立字據而借款六00萬元之無稽。
五、至被告抗辯係簽立六合彩欠的錢,原告是組頭,被告 王金菊 向原告簽立六合彩,沒有向原告借錢等情,不論是否屬實,均對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即被告依法無舉證之責。何況六合彩賭博係違背法令所禁止之行為,不能認為有效,其因該行為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亦不能行使請求權。(最高法院年上七九九號判例)
六、綜合上情,原告之訴,依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顯無理由。爰具狀鈞院鑒核,賜予判決如答辯之聲明。
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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