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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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232號
原   告  鄭進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前條解散之公
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
經營業務,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故公司解
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
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得歸於
消滅(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732號判決要旨參照)。又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雖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然被告已於民國108年7月30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
並選任 陳怡榮 為清算人,經臺北市政府以108年8月12日府產
業商字第10852927300號函核准解散登記,嗣清算人於108年
12月12日檢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
間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剩餘財產分配表等資料,
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准予清算終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則以109年3月6日士院擎民司容109司司字第1093000829號函
通知清算人清算完結,准予備查等情,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存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95號(含108年度司司字第272號
卷、109年度司聲字第222號卷)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及
被告公司登記卷宗查明屬實,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判決要旨
,被告已經清算完結,其法人格已經消滅,自無民事訴訟之
當事人能力。準此,原告以無當事人能力之閎邦化工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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