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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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再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2140號再審聲請人 李國精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1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薛嘉珩
法官曾育祺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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