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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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92號原告 周正訓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張怡凡 律師 程之彥 律師被告 王太 和(待原告補正)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8萬9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0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應一併補正被告 王太和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