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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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9號上訴人 賴建東
賴建佑
賴伶雅 被上訴人 謝慧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29,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2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