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12號再審原告 李國精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9日110年度金簡上字第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4,9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劉娟呈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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