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710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舍工藝有限公司(原名:楓格企業、楓格大君石有限公司)、 林強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楓格大君石有限公司與三舍工藝有限公司為同一人之證明文件(如係更名,應提出公司原名稱為楓格大君石有限公司,嗣名稱變更為三舍工藝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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