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93號上訴人 楊民雄 被上訴人 盛劉秀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萬9000元(計算式:135㎡7,400元/㎡=99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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