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原告乙○○
國民被告甲○○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34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江彥儀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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