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2號聲請人 顏昌龍 上列當事人因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顏昌龍(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陳進火 (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九十八年一月七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顏昌龍為養父陳進火、養母 顏靜妹 收養,因聲請人前與養母顏靜妹已於99年6月4日單方終止收養關係,而養父陳進火於98年1月7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陳進火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本生家庭戶籍謄本、被收養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養父陳進火除戶謄本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顏昌龍為養父陳進火、養母顏靜妹收養,然聲請人前已於99年6月4日與養母顏靜妹單方終止收養關係,養父陳進火亦於98年1月7日死亡,而聲請人之本生父親 郭賢勇 、母親 顏金明 對於本件終止收養均表示同意等情,有聲請人本生家庭之戶籍謄本、被收養人戶籍謄本及養父陳進火除戶謄本附卷可稽,及被收養人生父郭賢勇、生母顏金明與胞姐 郭葉霞 、胞兄 郭昌平 、胞弟 郭昌宏 、胞妹 郭詠薰 對於本件終止收養均表示同意等情,業經關係人即聲請人生母顏金明到庭陳稱:其與被收養人生父及其他四名子女均同意聲請人回歸本生家庭等語明確(參見本院100年5月31日調查筆錄,卷第7頁)。準此,聲請人之養父陳進火既已死亡,且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既經被收養人本生父母及兄弟姐妹同意,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芷穎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