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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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洪郁婷 被告 林忠信 被告 林忠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忠信、林忠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忠信、林忠成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121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8,9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有22,082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周瑞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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