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廣修企業有限公司被告甲○○原名 吳文俊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三)證據:匯款單6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貪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王綽光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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