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0號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規定聲請公示送達,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