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97年12月22日所發之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而相對人最新登記之住址則為台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聲請人已無從查得相對人之住居所,故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