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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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