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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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陳老典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複代理人 曾福卿 律師被告 吳承偉
吳溪圳 崔玉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上列被告吳承偉、吳溪圳、崔玉華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佳君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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