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67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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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壹佰貳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粘建豐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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