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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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4、207、216、277、401、40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除補充「甲○○於民國97年11月14日20時30分許,在彰化縣○○鎮○○里○○路○段與麒麟巷口,因行跡可疑,遭警盤查,甲○○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前,即主動向詢問之員警供承有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施用毒品之犯行;又其於97年12月10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彰化縣○村鄉村○村○○路○段○○巷口,因行跡可疑,遭警盤查,甲○○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前,即主動向詢問之員警供承有附表編號2所示施用毒品之犯行;甲○○復於97年12月22日19時28分許,至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向員警主動供承有附表編號3所示施用毒品之犯行;另其於97年12月23日22時30分許,在彰化縣員林鎮浮圳巷與員東路口,因行跡可疑,遭警盤查,甲○○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前,即主動向詢問之員警供承有附表編號4所示施用毒品之犯行,均自首而接受裁判」,其餘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除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被告雖辯稱其對附表編號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係自首而接受裁判云云,惟被告於98年1月3日14時50分許在彰化縣○○鄉○○村○○路○○路花園公墓)旁,遭警盤查時,員警因發現被告手臂上有注射針孔而詢問被告是否施用毒品,被告始坦承有附表編號4所示施用毒品犯行,此業據被告於98年1月3日警詢時供述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在卷可稽,是當時盤查之員警既發現被告有注射針孔,已有客觀之事實得為合理懷疑被告施用毒品,則被告經詢問後供稱有施用毒品之行為,僅為犯罪之自白,與自首之要件不符,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製作,依法僅需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應適用之法條及得於10日內上訴之旨,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法條│所宣告之刑│備註│├──┼──────┼────────┼───────────┼──┤│1│如起訴書附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自首│││編號1│第10條第1項│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2│如起訴書附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自首│││編號2│第10條第1項│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3│如起訴書附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自首│││編號3、4(被│第10條第1項│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告係於同日20││││││時、22時接續││││││施用毒品海洛││││││因)││││├──┼──────┼────────┼───────────┼──┤│4│如起訴書附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編號5│第10條第1項│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5│如起訴書附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應分│││編號6(接受│第10條第1項│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論併│││採尿時間更正├────────┼───────────┤罰│││為98年1月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日14時許)│第10條第2項│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