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關係消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二四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確認信託關係消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伍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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