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惠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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