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九○號
聲請人上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凱源 代理人 張海清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四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數位春池網路服務股│華南銀行儲蓄部│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捌萬元│S0000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