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一二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三年度催字第八0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維淑 │台北市第二信用合作│八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叁拾萬元│LA一六九0八三│││││社永吉分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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